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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示范性文化志愿服务品牌项目 支持资金实施细则

时间:2017-07-05 15:56 作者:whg_user01 次阅读 来源:金东区文化馆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示范性文化志愿服务品牌项目支持资金管理,倡导志愿服务、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单位工作餐等开支标准的通知》(京财行[2002]378号)以及《北京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北京文化艺术活动中心、北京市文化志愿者服务中心组织的“北京市示范性文化志愿服务品牌项目”评选并通过的一、二类项目。

第三条 各分中心对于文化志愿服务项目支持资金应建立专项资金,单独核算。

第四条 支持资金只可用于文化志愿服务项目中产生的:文化志愿者补贴(餐饮费、交通费);劳务费;文化志愿者标识物设计、制作费;租赁费(场地费、器材租赁费);舞台灯光舞美制作费;资料费;住宿费;保险费。不可用于会议费;人员工资、奖金;礼品、纪念品费等。

第五条  各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示范性文化志愿服务品牌项目支持资金》专项财务管理制度,资金使用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参与文化志愿服务工作的人数和天数;严格预算管理,按照中央及北京市厉行节约各项要求控制各项费用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服务目的的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支出。

第六条  文化志愿者相关补贴标准依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规定的相关标准执行。

 

 第二章  文化志愿者补贴

第七条  文化志愿者必须经过注册,分为三类:

专家型志愿者(国家专业文艺院团一级演员、专业文艺院校副教授以上职称专业人员、社会知名艺术工作者、省级以上认定非遗传承人、副高级职称以上专业人员);

专业型志愿者(国家专业文艺院团演员、专业文艺院校教师学生、社会团体艺术工作者、各类地级市艺术类比赛获奖人员);

通用型志愿者(社会爱心人士、文艺爱好者)。

第八条 文化志愿者补贴

(一)餐饮费,限额标准依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规定的标准执行,标准为午、晚餐每人每餐最高不超过30元。

(二)交通费,依照《北京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标准执行。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不超过80元包干使用。

(三)劳务费:

根据京财预【2014】148号文件规定:

专家劳务费标准:

1、副高级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税后)

2、正高级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税后)

3、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最高不超过3000元(税后)

  专业型文化志愿者劳务费标准:每人每半天不超过300元;

  通用型文化志愿者劳务费标准:每人每半天不超过100元。

 (四)住宿费,原则上不产生该费用,如在项目中或特殊情况下需要产生该费用依照《北京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标准执行,应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三章  报销管理

第九条  各分中心在服务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应当提供真实、合法的费用凭证。

第八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开支,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四章 监督问责

第十条  各服务分中心应加强对本单位组织服务工作的审批制度、人员补贴预算,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各分中心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北京文化艺术活动中心、北京市文化志愿者服务中心以及所委托的第三方审计单位有权对各分中心支持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分中心专项经费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志愿服务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报销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四)支持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分中心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分中心执行项目无方案、预算、总结或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相关费用的;

  (三)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相关费用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北京文化艺术活动中心、北京市文化志愿者服务中心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北京文化艺术活动中心、北京市文化志愿者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北京市文化志愿者服务中心所属各分中心对文化志愿者相关管理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